谈一谈上海霖得泓律所为您分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价值确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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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分给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应给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可见,财产价值的确定是财产处理的前提。
《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形财产(如知识产权收益),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应区分财产的种类区分情形处理。
具体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灵活采取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过错方原则,判决因案而异,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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