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绵技术 发表于 2024-12-6 00:45:57

看看不要在军区闲晃!刑事犯罪律师告诉你为什么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又违反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也可以到网站具体了解一下,有专业的客服人员为您全面解读,相信会有一个好的合作!https://www.whdnlz.com/https://www.whdnlz.com/zb_users/cache/thumbs/be67d43022cc76e38fd8ec614a62eac2-260-180-1.png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扰乱军事行政区域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行政区域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行政区域工作不能开展,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违反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又违反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军事管理区”,是指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和功能、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力的要求,划定的采取较严格保护措施的一定区域。由、军事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军事会的规定确定。在军事管理区聚众扰乱志宁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直接危及军事设施的安全和效力,威胁军事机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本罪的客体是军事管理区,包括军事设施、管理区内的各种建筑物、山、水、树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社会秩序,情节更加严重,致使我国军事管理区工作能力法及时进行,造成影响严重损失的行为。《军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企业单位时间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可以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分析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第19条规定:“军事管理区管理相关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学习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军事管理区管理研究单位许可。”第33条规定,扰乱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市场秩序,情节比较严重的,对首要目标分子和直接导致责任会计人员比照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完善刑事处罚的,依照《治安信息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军事管理区正常生活秩序的合法权益保障。



其中,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聚集群众,是指聚集人以上(含人)进行扰乱。所谓干扰,是指对军事管理区的影响,在使用区域处于混乱和不安的情况下,使正常工作法进行。采取各种形式,包括制造噪声,扰军事管理区机关、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验室、生产车间、培训基地,殴打、侮辱军事管理人员;有的封锁主要道路、路口,有的强行切断电源、水源。本罪不仅需要聚众扰乱行为,而且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的工作法执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构成本罪。所谓军事管理区不能开展工作,主要是指军事指挥机关不能指挥,军事单位的人员、车辆、船舶不能通过,飞机不能升降。作战、训练、戒严、战备、教学、科研、生产、抗洪、抢险救灾等军事行政领域的工作不能开展。



根据《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关于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组织、策划、指挥人群扰乱军事行政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人群扰乱军事行政区秩序,妨碍军事行政区工作开展,造成重大损失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次以上或者扰乱时间较长的;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武装使用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行政区域秩序的;



(六)战时发生的;



(七)扰乱军事行政区域秩序的其他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是必要共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即使其他人参与聚众闹事,也不会以此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国防发展利益的后果持希望自己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是基于某种需要个人研究目的来故意施,如私愤、为达到现某种技术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来施加压力问题等等。



二、认定



1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犯罪构成为聚众扰乱军事行政区域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行政区域工作法进行”、“造成重大损失”。在确定时,这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一个不能缺。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足以刑事处罚的,比照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的界限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使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不可能,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主观和客观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客体的不同。前者的直接客体是军事行政区划秩序,后者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犯罪客体为军事行政区域,后者犯罪客体为非军事行政区域。



、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目标分子,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学生积极主动参加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问题或者可以剥夺教育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与者的刑事责任。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计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与,是指积极参与破坏军事管理区秩序、对犯罪起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活动。



聚众扰乱军事区秩序的主要分子,除主要处罚外,一般处剥夺权利。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行为人往往都是基于某种需要个人研究目的来故意施,如私愤、为达到现某种技术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来施加压力问题等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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