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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义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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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7 17: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共同债务”中的债务是指当事人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以夫妻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但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未能举证证明的除外。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问题可以到我们网站了解一下,也有业内领域专业的客服为您解答问题,为成功合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开端!http://www.lindehong.com/




对同居关系中的个人债务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是“婚前债务”的,则与婚后配偶一方关;而同居关系中配偶一方以个人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则在没有确定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基础上,是不属于双方在同一经营活动、共同消费等事行为中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学说认为,同居关系是基于不同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产生。双方作为共同生活主体,其对外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如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即配偶一方需对该债务的清偿负担全部责任。因此,同居关系中因个人债务产生纠纷时,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



对于这类案子来说,只要是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生活而际发生的借款属“同居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所负债务。如果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真合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欠款项并非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双方真合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非赠与行为以及婚后发生的债务等因素造成,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或由双方各自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义向他人出借资金形成债务的,同居期间该借款性质上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我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应以“个人”为主。一方借他人现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投资所形成的债务,属于个人之间的共同债务。当双方不存在其他共同生活关系前提下,因借款、投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认识符合我国婚姻立法精神。对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义为他人借款形成的共同债务,则有必要区分借款与投资之间的不同情形来处理。



从法律原则上讲,共同债务应该由个人偿还而非由夫妻共同承担,否则很难认定为共同债务。在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时,夫妻间财产并不直接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而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约定。



但如果当事人事后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解决利益冲突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就应将夫妻双方确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人。这样做一方面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因未订立书面协议而产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能体现双方对利益冲突和解决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进行财产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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